第二日,张问陶便从济南知府德生那里调阅了案卷,一共是三十二件案子。张问陶看罢,命衙役通知所有涉案原被告、证人分作两批,分别于当月十五日和十六日到济南府的府衙听审。又怕通知不到,还命人贴了告示,并鸣锣沿乡沿街相告。
到了十五日上午辰时,济南府的府院中黑压压、挤挤挨挨的站满了听讼待决的百姓。前来的苏继英见了这阵势,竟吓了一跳,问张问陶道:“民不可聚众,你唤了这么多人来,不怕出事么?我亦没有限你日期,何必这么着急?”
张问陶道:“抚台大人,因为大多涉案人等都不住在城内,若要随时提审颇不方便;若是令其在城内候审,店费饭钱浇裹很大,又成扰民之举。所以下官将他们分作两批听审,每日断完一批。断案之后,犯人留下受罚,其他人等就可尽早回家,亦不待误生意、农耕和家计!”
苏继英心道:“三十二件案子,光看看案卷也需看上两个时辰。我倒要看你两日之内,怎么断完。”当下也不再问,坐在监审位上,道一声可以升堂了。张问陶遂一拍惊堂木道:“升堂!”
一声铜锣响,三通大鼓毕,十数名衙役分成两列鱼贯而出。手中执水火大棍立在两旁,另将打人的板子,拴人的铁链和拶指、夹棍等刑具扔在堂下,以示威慑。
张问陶看看案卷,喝道:“将原告司马连、被告同良带上来!”
班头提声宣下:“带司马连!带同良!”
两旁衙役威武一声,堂威声中,一个少年和一个中年男子被带了上来。
少年是原告,叫做司马连,告说同良之女为他的妻子。但妻子的父亲同良又逼她再嫁他人。三媒六证,婚书都在。请求张问陶判回妻子。被告同良则辩称道:“大人明断,所谓婚书和媒证都是假的。您只要到我们村里问一问,就知道根本没有此事。我女还是个大闺女呢,根本就没有嫁人。”
张问陶道:“这么多人等着我断案,我哪里有时间去问。你女儿来了么?”
“来了,就在堂下。”
张问陶命人把她带上,又让她走到面前说话,问了几句家常话后。张问陶突然问那少年:“你妻子手上有一块明显的疤痕啊。你不嫌弃她么?”
少年道:“小的绝不嫌弃,只求大人断回妻子。”
“那你说,这块疤痕是在她的左手还是右手。”
少年愕然,想了一会儿才道:“是在左手吧。记的不切了。”
“同床夫妻,岂有记的不切之理。她手上没有任何疤痕,看来是你无理取闹!判你罚银五十两,交于同家。”
接着张问陶再审一案。这一回一下子带上来二十多人。因为争水相欧,双方都有人受伤。但其中一方的两个人是被镰刀割伤的。赤手相搏和用凶器伤人的处罚相差很大,所以对方没有人承认是使用了镰刀。
张问陶问那两个伤者道:“你们都伤了哪里?伤势如何?”
一个伤者道:“大人,小的左手被割了一个大口子,所幸没有伤着筋脉!”
另一个伤者也道:“小的肚子上着了一刀,幸而扎的不深,如今已经痊愈了。”
张问陶道:“争水斗欧是民间常事。既然伤的不重,就让行欧的另一方出钱医治调养就可以了。你们田地相邻,应当和睦相处。本官今日亲自为你们调解,你们今后不许再寻衅相欧。这把短镰,是刈稻必用的工具,本官没收了也没有用,你们还是拿去吧。”又说了一番谕教的话,就让他们下堂。
下堂之时,有一个人拾起镰刀回身就走,张问陶立即大声喝道:“回来!你用镰刀伤了人,为何不承认?”
那拾镰之人被吓的一抖,回身下跪道:“小的不该持镰伤人!还求大人宽恕。”
张问陶道:“持凶器伤人,按令当责。既然伤的不重,杖责二十即可。”遂命衙役将此人拖到堂下杖责。
在一声声的打板子声中,第三案的原被告被带上来。
原告是济阳县当地的富户寡妇李氏。李氏在去年七月被盗。她的邻居证明是李氏小叔子的儿子沈盏偷了她家的东西。沈盏被押在狱,但刑逼不供。
张问陶问李氏道:“你为何咬定必是沈盏,而邻居没有认错人呢?”
李氏道:“回大人话,民妇遭盗前几天,沈盏曾向民妇借钱,民妇没有给他。所以断定是沈盏怀恨偷窃!”
张问陶又问其邻居道:“你亲眼看见沈盏偷了李氏的东西么?”
邻居道:“我看见一个人从屋上走过,并看清那人的鞋子正是沈盏的鞋。”
张问陶冷笑道:“一派胡言!当时是七月,那时穷人是绝不会穿鞋子的,怎么能和你们富人相比?况且沈盏和李氏是婶侄亲戚,直接入院也不会有人怀疑,他干嘛要从屋顶行窃?”遂写下判词道:“沈盏无罪放出,李氏并其邻居诬陷良民,罚银一百,算是沈盏的恤银。”